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
企业发展贡献奖金实施办法
(相关资料图)
第一条 目的
为激励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藏格矿业”)董事、
监事勇于开拓、创新奋进、恪尽职守、臻于至善,积极创建世界一流矿业公司,
设立“企业发展贡献奖金”(以下简称“奖金”),该项奖金为董事、 监事正
常工资以及绩效考评之外的特别奖励。
第二条 原则
(一)激励及时有效原则。及时评估企业年度成长、进步、发 展成 果,实
施奖励。
(二)奖励金额适度原则。奖金代表的更多是一种荣誉,坚持适 度和调动
董事、监事积极性相结合。
(三)评定公正公平原则。坚持价值创造、价值评价、价值分配公开 、公
正、公平。
(四)严禁平均主义原则。突出促进企业发展实质价值贡献。
第三条 资金来源与额度
(一)列入年度人工费用预算。
(二)不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3%与净利润的0.15%之和。
(三)奖励年度如企业发生经营亏损,不再提取该项奖金。
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董事、监事奖金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。
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董事企业发展贡献奖金建议,董事
会审议,报股东大会决定。
第六条 公司负责提出监事企业发展贡献奖金建议,监事会审议,报股东大
会决定。
第七条 奖金的奖励对象为藏格矿业董事、监事。
第八条 奖金是对董事、监事在企业成长、进步、发展等方面实质 性贡献的
奖励,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形:
(一)为公司开拓新领域、新产业;
(二)公司获得较大规模体量的发展资源;
(三)公司获得超预期的经营利润;
(四)公司获得重大创新成果;
(五)公司获得较高的行业地位;
(六)公司取得发展战略重大成果。
第九条 奖金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,专款专
用。当年未使用完的奖金可以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届内使用。
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情形,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
会、公司提出建议,董事会、监事会审议,股东大会决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
(一) 时间:次年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平均三个月发放。
(二) 被奖励董事、监事在此期间离职的,尚未发放的奖金不予发放(备
注:以公司统一发薪日为准)。
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、修改、解释并
监督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查看原文公告